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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判決的大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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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的容積獎勵到底合不合法,《都市計畫法》學界意見分歧,只有輿論交鋒不見公開辯論,在此情境下法官仍認定京華案違法、柯文哲有罪,非常牽強。
檢方主張《都市計畫法》沒有明文授權給予容積獎勵,認定柯文哲與北市府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有學界、實務界意見或認為法源明確,或主張有相關規範且台灣各地有前例。在此爭論下法官仍採取檢方的「無法源」解釋而判有罪,這涉及了,一、法律本身是否明確到足以作為刑事論斷的基礎?二、若存在合理的學理爭議,法院在解釋法律條文爭議時,應傾向於對被告有利。這概念類似「毫無合理懷疑」的判罪原則,只是「毫無合理懷疑」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而「法律爭議的解釋須有利於被告」,則是用於法律見解的爭執。
柯文哲被判有罪,在京華城案中有關都市計畫法制的部分,法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看起來頗符合某些輿論指責的「判決書去年早就寫好了」。審判過程中法官的作法啟人疑竇,排除某些有利於柯的專家證言。
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有先例,法官視而不見判有罪。因為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強化柯收賄的論證。這是法官的論述策略,卻也是本案判決的罩門。
既然學界乃至公務員對於容積獎勵一事看法分歧,那法官在《刑法》上就不能說柯文哲「違背職務收賄」,最多只能說他「不違背職務收賄」,如此一來,法官更難面對「210萬政治獻金是否為收賄」的爭議。的確,只要有對價關係,就算是以政治獻金的形式,也算是賄款,但如何證明有對價關係,這門檻很高。
此案中檢方的立論薄弱,只能推論、揣測「2人於109年間在柯文哲台北市長辦公室會面後已形成對價」,在這情形下,如果法官勇敢面對專業的看法,不判定京華城案違法,那就只能判「不違背職務收賄」,這就會引發極大質疑:既然不違法,為何威京要期約賄款?收賄證據本已薄弱,這下子收賄的指控,從動機到證據就完全無法立足。因此法官只有先說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違法,才能補強「送賄收賄」的說法。因此法官只敢說「違背職務收賄」,不敢往「不違背職務收賄」的方向判。
法官的手法,一手抓著不夠堅實的情境證據,一手把法律面的爭議擴張認定為沒爭議,兩者湊起來相互佐證,認定柯文哲有罪。此裁判策略其實自身就是個大罩門,因為弱弱不能湊強。有都計專家認為京華城案容積獎勵無違法,且看二審法官如何面對。(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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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的容積獎勵到底合不合法,《都市計畫法》學界意見分歧,只有輿論交鋒不見公開辯論,在此情境下法官仍認定京華案違法、柯文哲有罪,非常牽強。
檢方主張《都市計畫法》沒有明文授權給予容積獎勵,認定柯文哲與北市府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有學界、實務界意見或認為法源明確,或主張有相關規範且台灣各地有前例。在此爭論下法官仍採取檢方的「無法源」解釋而判有罪,這涉及了,一、法律本身是否明確到足以作為刑事論斷的基礎?二、若存在合理的學理爭議,法院在解釋法律條文爭議時,應傾向於對被告有利。這概念類似「毫無合理懷疑」的判罪原則,只是「毫無合理懷疑」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而「法律爭議的解釋須有利於被告」,則是用於法律見解的爭執。
柯文哲被判有罪,在京華城案中有關都市計畫法制的部分,法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看起來頗符合某些輿論指責的「判決書去年早就寫好了」。審判過程中法官的作法啟人疑竇,排除某些有利於柯的專家證言。
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有先例,法官視而不見判有罪。因為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強化柯收賄的論證。這是法官的論述策略,卻也是本案判決的罩門。
既然學界乃至公務員對於容積獎勵一事看法分歧,那法官在《刑法》上就不能說柯文哲「違背職務收賄」,最多只能說他「不違背職務收賄」,如此一來,法官更難面對「210萬政治獻金是否為收賄」的爭議。的確,只要有對價關係,就算是以政治獻金的形式,也算是賄款,但如何證明有對價關係,這門檻很高。
此案中檢方的立論薄弱,只能推論、揣測「2人於109年間在柯文哲台北市長辦公室會面後已形成對價」,在這情形下,如果法官勇敢面對專業的看法,不判定京華城案違法,那就只能判「不違背職務收賄」,這就會引發極大質疑:既然不違法,為何威京要期約賄款?收賄證據本已薄弱,這下子收賄的指控,從動機到證據就完全無法立足。因此法官只有先說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違法,才能補強「送賄收賄」的說法。因此法官只敢說「違背職務收賄」,不敢往「不違背職務收賄」的方向判。
法官的手法,一手抓著不夠堅實的情境證據,一手把法律面的爭議擴張認定為沒爭議,兩者湊起來相互佐證,認定柯文哲有罪。此裁判策略其實自身就是個大罩門,因為弱弱不能湊強。有都計專家認為京華城案容積獎勵無違法,且看二審法官如何面對。(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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