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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柯文哲案看檢察官失職的憲政災難

編輯部 5小時前 80 瀏覽
從柯文哲案看檢察官失職的憲政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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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柯文哲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就京華城及政治獻金等案,判柯文哲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其中違背職務收賄部分判13年,法院認定其收受210萬元,另就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併罰。這個判決數字之重,已足以震撼全國。

若只看表面,法院已作成判決,似乎一切應交由上訴審處理;但從法治國的憲法忠誠義務來看,恰恰相反,一審重判更使程序瑕疵必須被放大檢驗。因為刑罰越重,國家越要證明自己守法;若國家一方面高舉廉政治罪,一方面卻在程序上容忍檢察官以不對等力量壓迫被告,那麼人民看到的就不再是依法審判,而是借法律形式包裝的國家暴力。

柯文哲案之所以使許多人產生寒意,不僅因為他是前台北市長、在野政治領袖,更因為此案讓全民看見:當一個人面對檢警調、媒體放話、長期羈押、密集訊問與高度政治動員時,再有聲量的人也可能像螻蟻一般脆弱。若連柯文哲都如此,普通百姓又有多少抵抗能力?這正是憲政國家最可怕之處:不是國家機器不夠強,而是它若失去節制,任何人都可能被輾壓。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羈押與交保程序。長期以來,司法實務向來認為,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到了審判中,並無此等聲請權。司法院頒布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即明文如此,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法律座談見解亦援引同一立場。這表示,審判中羈押的主導權本應回歸法院本身,而非法院與檢察官聯手形成一種「兩個打一個」的司法怪異現象!

羈押不是檢察官或法院可以便宜行事的工具,而是必須受嚴格程序控制的最後手段。凡涉及羈押之處分,均應朝向更強化被告救濟,而不是更方便國家追訴。

但柯文哲案留給外界的整體印象,卻恰恰相反。從偵查階段起,社會即反覆看到偵查資訊外流、輿論先行定罪、羈押成為辦案節奏核心、檢方抗爭交保近乎形成制度慣性。如今一審重判後,固然有人主張法院已證明檢方並非全然無據;但也正因如此,更必須追問:在重刑陰影之下,法院究竟是否仍維持獨立而嚴格的程序把關?還是已被長期偵查聲勢、政治氛圍與社會情緒一步步推著走向迫害人民的道路!

更令人擔心的,不是有罪判決本身,而是法院似乎向全民昭告:在重大政治案件中,地院合議庭對羈押、交保、證據採信與程序攻防,未必真能穩定而獨立地行使判斷;它隨時可能受到檢方強力主張與政治風向牽動。如此一來,法官不再像是憲法第80條所要求那樣的依法獨立審判,而更像是在國家追訴機器中擔任後段認證角色。這才是真正使人民恐怖、心寒之處!

又柯文哲案因此暴露的,不只是個案爭議,而是整個檢察體系的結構性偏差:對在野政治人物,搜索、羈押、論罪、曝光,節奏極快,火力極猛;但對於疫苗、雞蛋、綠能、環保、公務車私用、乃至賴清德總統侵害陳菊辭職權、行政院長卓榮泰包機私行看球賽等違法濫權疑雲,卻常見蝸牛辦案、簽結了事、或拖延不辦。人民因此當然會問:為何同樣是法律,打在不同人身上,竟有如此不同的速度、力度與標準?這若不是選擇性執法,那什麼才是選擇性執法?

檢察官若失去中立,司法就會從正義機關墮落為政治工具;法官若失去程序意識,法院就會從人權保障者淪為國家暴力的美化者。今天被如此對待的是柯文哲,明天就可能是黃國昌、任何在野人士、任何地方官員,乃至任何不受執政者喜歡的普通人民。當檢察官習於不擇手段採證,當法院習於容忍程序瑕疵,只求「先把人押住、再慢慢補證」,那麼無罪推定4字,將淪為刑法教科書上的裝飾品!(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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