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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工地觸電1死 包商領班判4個月

編輯部 6天前 222 瀏覽
台積電工地觸電1死 包商領班判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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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黃姓工人於民國113年10月施作台積電工地配線作業時,不慎觸電跌落身亡,新竹地院審理,認定承包商陳姓負責人、郭姓領班未落實施工前先斷電、要求工人穿戴安全護具等,確有職安防護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人各4個月徒刑,陳男獲緩刑2年,公司遭罰款10萬元。

判決書指出,台積電廠房的照明插座分項工程經轉包後,由陳男的工程公司承攬現場配管與拉線,陳男與郭姓工地領班明知照明及插座電氣作業時,有導致感電之虞,應先停止送電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確認勞工應穿戴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防護器具才可執行作業。

黃姓工人113年10月18日下午持用老虎鉗剝除電線回路電線絕緣層之前,陳、郭並未確認工地辦公區走道已停止送電,也未確認黃姓工人是否佩戴電工安全帽及絕緣防護設備,即讓黃直接上工,造成黃不慎觸電,自合梯上跌落地面致電擊性休克,經送醫急救於當晚6時57分許不治。

法官審酌陳、郭在黃姓員工作業過程中,皆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確保現場斷電與防護具使用等,不僅未能保障勞工應獲保障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更輕忽工作者作業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親屬難以平復的喪親至痛。

法官最終考量陳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且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判刑4月緩刑2年,期間須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另判處郭姓領班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因郭持有毒品案假釋未撤銷,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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