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4)-違反法定程序 稅單自始無效
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納稅人檢附帳冊、憑證查核,如未依法提供,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但是,在太極門稅案中,國稅局完全未通知納稅人,就直接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違反法定程序。
此外,國稅局以間接證明法推計課稅,然課稅處分作出前卻未依法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之強制程序規定,此違法係屬重大明顯之瑕疵,且不得補正,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屬自始無效之行政處分。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大法官釋字218號指出,以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推計課稅要件首要查明所得性質,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釐清所得性質,逐筆核對金額,濫用推計課稅。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應以慎重之態度,並嚴格限制適用之要件,同時要求『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其中,『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之法定先行程序。若未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則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認其為不可補正之行政行為,即處分無效」。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太極門假案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
違法起訴是毒樹 衍生稅單是毒果
太極門稅務假案,起因於侯寬仁檢察官之違法偵查、起訴,2002年監察院就已經調查詳列侯寬仁於偵辦太極門案涉犯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侯寬仁也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自承未予調查。依法,起訴書只是待證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然國稅局僅憑起訴書資料,就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直接課稅重罰。源於違法起訴、沒有調查、錯認事實的稅單,猶如毒樹生毒果,根本不應該生效。更何況最高法院已於2007年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
前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談到,2009年調查太極門稅案,請了法律及財經方面的調查官逐一調查,列出七項糾正。每一項糾正,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弄錯了!」2011年她曾向財政部長建議「這個案子明顯你們錯了,該結案了吧!」沒想到又拖到現在。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表示,起訴書、調查局的移送書,這些本來在刑事案件就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拿來作為唯一的證據。連證據能力都沒有,居然拿這個作為憑證就來課稅,當事人怎麼會服氣呢?況且起訴書經過三審定讞又整個被徹底推翻,完全沒有你講的事實,沒有逃漏稅、沒有營業稅,這是敬師金,是一個贈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應該是免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台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
此外,國稅局以間接證明法推計課稅,然課稅處分作出前卻未依法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之強制程序規定,此違法係屬重大明顯之瑕疵,且不得補正,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屬自始無效之行政處分。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大法官釋字218號指出,以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推計課稅要件首要查明所得性質,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釐清所得性質,逐筆核對金額,濫用推計課稅。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應以慎重之態度,並嚴格限制適用之要件,同時要求『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其中,『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之法定先行程序。若未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則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認其為不可補正之行政行為,即處分無效」。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太極門假案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
違法起訴是毒樹 衍生稅單是毒果
太極門稅務假案,起因於侯寬仁檢察官之違法偵查、起訴,2002年監察院就已經調查詳列侯寬仁於偵辦太極門案涉犯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侯寬仁也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自承未予調查。依法,起訴書只是待證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然國稅局僅憑起訴書資料,就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直接課稅重罰。源於違法起訴、沒有調查、錯認事實的稅單,猶如毒樹生毒果,根本不應該生效。更何況最高法院已於2007年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
前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談到,2009年調查太極門稅案,請了法律及財經方面的調查官逐一調查,列出七項糾正。每一項糾正,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弄錯了!」2011年她曾向財政部長建議「這個案子明顯你們錯了,該結案了吧!」沒想到又拖到現在。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表示,起訴書、調查局的移送書,這些本來在刑事案件就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拿來作為唯一的證據。連證據能力都沒有,居然拿這個作為憑證就來課稅,當事人怎麼會服氣呢?況且起訴書經過三審定讞又整個被徹底推翻,完全沒有你講的事實,沒有逃漏稅、沒有營業稅,這是敬師金,是一個贈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應該是免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台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