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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4)-拆解30年 太極門稅務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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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4)-拆解30年 太極門稅務假案
▲台北國稅局自承,太極門案稅單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調查處資料為準據。

太極門稅案,本質為自始無效的假案。肇始於檢察官侯寬仁非法起訴、移送國稅局課稅,而國稅局完全沒有「依法行政」,亦未進行任何稅務的事實調查,純粹「抄襲」調查局早已寫好的天價數字。國稅局違法跳過法定程序,稅務員全然沒有進行任何的稅務調查,是「質的假案」;金額亦憑空杜撰,沒有金流、無金額的證據存在,是「量的假案」,可謂100%造假稅單。監察院在2009年調查報告認定國稅局在太極門案犯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等七項重大違法。

明知所得性質矛盾 未經調查逕予課稅重罰

回顧太極門案之偵辦,1997年4月9日,侯寬仁傳訊稅務員史越生作證。實際上史越生從未到過太極門,更別談調查舉證,侯寬仁卻直接將他的證詞作為起訴太極門違反稅捐稽徵法、逃稅的主要證據,並移送國稅局課稅重罰。2021年,史越生於癌末說出了真相,他指出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侯寬仁找他去作證,只是套圈圈、做做樣子。

國稅局一開始就知道刑案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求沒收,一面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所得性質認定嚴重矛盾,國稅局應本於職責進行相關行政程序調查,且本案源於刑事起訴,應等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以免錯殺無辜。

生前致力推動賦稅人權的李迎新會計師耗時研究太極門稅案,他點出,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件,台北國稅局公開說明,貪汙所得係屬犯罪所得,依法必須追繳沒入國庫即無課稅問題,如果屬陳前總統個人之選舉結餘款,轉匯入其子陳致中帳戶中,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因此必須等待司法判決結果,確定該筆款項之性質後方能決定課稅與否。然於太極門案國稅局卻未等候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更未本於職責調查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即搶先發單課稅並重罰,稅單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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