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完成 翁曉玲轟不平等條約:本世紀最喪權辱國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完成簽署,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5日清晨搭乘長榮航空班機返抵台灣。對於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宛如「黑箱談判」,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午發表聲明回應強調,談判團隊已多次對外說明,並一再強調相關文件將依程序併送國會審議,並不存在所謂黑箱或不透明問題。不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這是一份明顯傾向美方利益的「不平等條約」,堪稱本世紀最喪權辱國的貿易協定。
翁曉玲今日在臉書發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13日完成簽署,賴政府宣稱這是項歷史性突破,為台灣產業以及整體經濟爭取到重大利益,並將成為產業與經濟升級轉型最大推力。但曉玲詳閱了此份法律文本後發現,這項協定哪是什麼「對等」談判,從頭到尾,就是份「不平等條約」,堪稱本世紀最喪權辱國的貿易協定。
翁曉玲表示,暫且不論本協定中美方要求台灣要擴大投資採購高達848億美元的石化產業、航空業和電力產業等項目,本項協定最嚴重的問題在於「美方根本性的介入我國貿易事務治理主權」。
翁曉玲認為,首先,在關稅部分,本協定第2節:「關稅及配額」中明定,台灣不可以對原產於美國之農產品徵收任何關稅(第2.1條),亦不應對原產於美國之化品進口設置配額(第2.2條)。
其次,在非關稅障礙及相關事項部分(本協定第3節),則是處處可見美方貨品、藥材、藥品、農產品、食物等項目應排除我國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的條件,簡言之,就是這些項目美國檢查通過了,台灣就不可以更高、更嚴的標準去審查。
翁曉玲指出,第3.2條:技術性法規、標準與符合性評鑑,一般條款,第1點:「台方(簡稱)對於原產於美國之貨品,當符合可適用之美國之標準、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無需額外符合性評鑑之要求。」第2點:「台方…應移除現行會破壞互惠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包含重複或不必要之測試或符合性評鑑要求。
第3.3條:農業,一般條款,第2點明訂,「台方…應移除破壞互惠之不合理食品安全檢驗與與動植物防疫與檢疫障礙。」
翁曉玲續指,不僅如此,在這份協定中,美方更是對我國立法者下指導棋,要求修法或不得立法,例如要修勞動法保障外籍遠洋漁工享受等同於台灣國民的勞動權保障(第3.9條);不得立法對美國企業課徵加值稅(第3.10條)、數位服務稅或類似歧視性賦稅(第4.1條);基於國安目的,要啟動修法進行「滴水不漏」的出口管制並適用於無形技術(第5.2條第5點)等。
翁曉玲還提到,其他還有對台灣施加的種種限制,像是台方不應對美國當局就美國出口產品採取的出口退稅或避稅措施提出異議,包含實施平衡稅措施或在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控訴(第3.10條第2點);禁止台灣與美國認定的不適格國家進行採購及服務;若台灣與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有訂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是優惠性經濟協定,美國得單方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加關稅。
至於所謂「15%關稅不疊加」之意,依照附表2第5項的規定,區分為二種情形,1. 當輸美產品原最惠國稅率(MFN)小於 15%時,則要另加額外稅率,兩者加總應以15%為稅率;2. 若MFN本身就大於15%,則就從MFN計算,不再另加額外稅率。由此可知,台灣仍有許多輸美產品會面臨到多出數倍的關稅,嚴重影響台灣經貿競爭優勢。
翁曉玲直言,這份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對等」僅體現在名稱,而非台美雙方權利義務結構,本質上是一份極不對等、向美方利益傾斜的協定,未來所引發的爭議,恐怕不會止於關稅,更涉及我國治理主權等議題,怕是此後推衍成台灣默認了美國有長臂管轄權。
最後翁曉玲大嘆,看完這份協定文本,她心情很沉重,實在無法苟同賴清德總統粉飾太平,宣稱這場台美貿易談判結果是成功的,這份榮耀屬於每一位努力打拚的台灣人;反之,她看到的是賴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是如何棄守國家的主權與尊嚴,犧牲全民福祉和產業利益,實在對不起全體國人。
延伸閱讀鄭麗君完成任務曝心聲 賴清德感謝:台灣定會因你們努力更堅韌和繁榮ART簽署完成鄭麗君歸國 何欣純:勝利連線站我們這邊完成ART簽署小年夜返國 鄭麗君曝心聲:歷經10個月終於完成任務
翁曉玲今日在臉書發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13日完成簽署,賴政府宣稱這是項歷史性突破,為台灣產業以及整體經濟爭取到重大利益,並將成為產業與經濟升級轉型最大推力。但曉玲詳閱了此份法律文本後發現,這項協定哪是什麼「對等」談判,從頭到尾,就是份「不平等條約」,堪稱本世紀最喪權辱國的貿易協定。
翁曉玲表示,暫且不論本協定中美方要求台灣要擴大投資採購高達848億美元的石化產業、航空業和電力產業等項目,本項協定最嚴重的問題在於「美方根本性的介入我國貿易事務治理主權」。
翁曉玲認為,首先,在關稅部分,本協定第2節:「關稅及配額」中明定,台灣不可以對原產於美國之農產品徵收任何關稅(第2.1條),亦不應對原產於美國之化品進口設置配額(第2.2條)。
其次,在非關稅障礙及相關事項部分(本協定第3節),則是處處可見美方貨品、藥材、藥品、農產品、食物等項目應排除我國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的條件,簡言之,就是這些項目美國檢查通過了,台灣就不可以更高、更嚴的標準去審查。
翁曉玲指出,第3.2條:技術性法規、標準與符合性評鑑,一般條款,第1點:「台方(簡稱)對於原產於美國之貨品,當符合可適用之美國之標準、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無需額外符合性評鑑之要求。」第2點:「台方…應移除現行會破壞互惠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包含重複或不必要之測試或符合性評鑑要求。
第3.3條:農業,一般條款,第2點明訂,「台方…應移除破壞互惠之不合理食品安全檢驗與與動植物防疫與檢疫障礙。」
翁曉玲續指,不僅如此,在這份協定中,美方更是對我國立法者下指導棋,要求修法或不得立法,例如要修勞動法保障外籍遠洋漁工享受等同於台灣國民的勞動權保障(第3.9條);不得立法對美國企業課徵加值稅(第3.10條)、數位服務稅或類似歧視性賦稅(第4.1條);基於國安目的,要啟動修法進行「滴水不漏」的出口管制並適用於無形技術(第5.2條第5點)等。
翁曉玲還提到,其他還有對台灣施加的種種限制,像是台方不應對美國當局就美國出口產品採取的出口退稅或避稅措施提出異議,包含實施平衡稅措施或在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控訴(第3.10條第2點);禁止台灣與美國認定的不適格國家進行採購及服務;若台灣與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有訂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是優惠性經濟協定,美國得單方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加關稅。
至於所謂「15%關稅不疊加」之意,依照附表2第5項的規定,區分為二種情形,1. 當輸美產品原最惠國稅率(MFN)小於 15%時,則要另加額外稅率,兩者加總應以15%為稅率;2. 若MFN本身就大於15%,則就從MFN計算,不再另加額外稅率。由此可知,台灣仍有許多輸美產品會面臨到多出數倍的關稅,嚴重影響台灣經貿競爭優勢。
翁曉玲直言,這份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對等」僅體現在名稱,而非台美雙方權利義務結構,本質上是一份極不對等、向美方利益傾斜的協定,未來所引發的爭議,恐怕不會止於關稅,更涉及我國治理主權等議題,怕是此後推衍成台灣默認了美國有長臂管轄權。
最後翁曉玲大嘆,看完這份協定文本,她心情很沉重,實在無法苟同賴清德總統粉飾太平,宣稱這場台美貿易談判結果是成功的,這份榮耀屬於每一位努力打拚的台灣人;反之,她看到的是賴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是如何棄守國家的主權與尊嚴,犧牲全民福祉和產業利益,實在對不起全體國人。
延伸閱讀鄭麗君完成任務曝心聲 賴清德感謝:台灣定會因你們努力更堅韌和繁榮ART簽署完成鄭麗君歸國 何欣純:勝利連線站我們這邊完成ART簽署小年夜返國 鄭麗君曝心聲:歷經10個月終於完成任務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