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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環局前雇員詐公款 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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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環局前雇員詐公款 判4年10月
時任台中市環保局廖姓女約雇員,利用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漏洞,與2名廠商業者聯手開立不實發票與估價單,將淨灘活動及防疫物資採購變成詐領公款工具,前後共侵吞36萬1700元,並將款項作為日常開銷來源。台中地院審結,依貪汙等罪判處廖女4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廖女民國110年起在環保局擔任約雇人員,負責環境衛生與毒化物管理科業務,因熟悉採購流程,發現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可由承辦人自行驗收,且請款程序僅需檢附收據或發票,遂動起歪念。

廖女她先與環保公司邱姓女負責人合作,虛報淨灘活動參與人數與團體名單,製作假估價單與發票,向會計室申請款項。為避免單一廠商請款頻繁引發猜疑,廖女再拉攏另家廠商負責人黃女加入,由對方提供空白估價單,使其能持續請款,合計詐領26萬餘元,款項匯入私人帳戶。

疫情期間,市府加強採購防疫慰問包與手工皂等物資,廖女用相同手法再詐領9萬餘元。整起案件因廉政署接獲情資搜索,才揭露長期隱藏的不實交易與資金流向。檢方認定3人分工明確,藉職務權限與文件掩護,系統性詐取公款,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廖女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與社會信任;不過考量她到案後坦承犯行,且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4年10月徒刑。至於協助提供不實單據的邱女與黃女,依貪汙、違反《商業會計法》分別被判處2年6月徒刑及8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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