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115 年學測社會考科中的去脈絡化命題與「答案」背離憲法法院的誤導
首先恭喜各位考生與家長順利完成學測。依往例,我在考後即檢視今年的社會考科,其中一組題目在制度與規範層次上引發了我必須提出討論的疑問。
在 115 年學測社會考科中,第39–40題所構成的一組公民題組,呈現出一種值得關注的命題現象。該題組一方面涉及立法程序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牽動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憲政權力關係。然而,題文對關鍵制度背景的處理方式,卻使考生必須在高度去脈絡化的情況下作答,進而引發理解與規範上的疑慮。
題組的原題如下:
某學者撰文評論我國一項法案的修法過程,其評論內容摘述如下:「未來任何法案若涉及意見高度分歧,應依據既有立法程序的規範,落實法案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過程也衍生出總統和行政院長權力關係的討論。原因是在我國實際憲政運作下,總統確實掌握行政權,並非內閣制的虛位元首,但我國憲法對行政院的位階又有明確規定,以致中央政府行政權力的實際運作,和憲法規定未必一致。」請問:
39. 以下哪項措施最能呼應該學者對於法案審議過程的主張?
(A)各法案須先經由專家學者審查,以確保專業審議
(B)政黨黨團先進行黨團協商,並優先採納少數意見
(C)民間團體能透過遊說和請願方式,提出修法草案
(D)遵守議事規則並充分溝通,且審議後刊登於公報
40. 依據該學者的意見,我國憲法關於行政院位階的明確規定,其所指為何?請在答題卷作答表格中寫出該項規定的內容。(3分)
憲法明確規定行政院是 ___________(10字內)
這不是一個小瑕疵的考題,而是一組在命題思維、制度和規範層次上出現問題的題組。
問題一:掩飾題文脈絡,使學生陷入迷霧,不利於理解能力養成
我們乍讀題目時,感到相當困惑。題目突然引入一個不知要修哪一部法律、也未交代修法內容的「修正案」,卻同時衍生出憲政上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關係。
在如此高度去脈絡化的情況下,後者的憲政問題究竟如何與前文所指涉的立法院修法形成有意義的連結?對考生而言,這樣的題文銜接本身即足以造成實質困惑,並不利於學生理解能力的養成。
這樣的出題風格,與大考中心一再強調應提供充分脈絡、協助學生理解問題背景、以促進分析能力的命題理念,形成明顯落差。
反覆閱讀後(這是考生在考場中不可能擁有的時間與條件),我們大致可以推敲,該題的實際背景,是立法院擬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總統赴立法院接受質詢的相關爭議。由於總統在實務運作中掌握實質行政權,且其權力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存在重疊,立法院希望藉由修法,對總統進行更直接的監督。
否則,實在難以想像,還有什麼法律修正案,會在憲法層次同時牽動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關係,涉及總統的實權定位,以及其與行政院長職權之間的制度張力。
問題在於,題目刻意不點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不明言「總統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使這個關鍵背景成了《哈利波特》小說中的「不能說出名字的人」(He-Who-Must-Not-Be-Named)。
我們難以理解,為何題目必須如此遮掩前後脈絡,將一個本具高度憲政意涵與民主價值的問題,處理成考生只能在資訊斷裂的情況下作出片段式回應的題目。
問題二:將「立法正當程序」錯誤地設定為「有爭議時才需要遵守」
題文中的學者主張:
「未來任何法案若涉及意見高度分歧,應依據既有立法程序的規範,落實法案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
這段文字本身具有相當程度的誤導性。
在憲政民主國家,立法正當程序並非一種「例外條件」,也不是只有在「意見高度分歧」時才啟動,而是所有立法行為的基本前提。
立法院中任何立法或修法,無論是否存在高度爭議,都必須依循立法程序並符合正當程序。為何題文會暗示,只有「意見高度分歧」的法案,才特別需要遵循程序正當性?這是否反而引導學生誤以為,爭議不高的法案便可以不必嚴格遵守程序?
這對正在學習民主原理的高中生而言,是一個高度誤導的規範訊號。
問題三:將「立法正當程序」弱化為「審議後的公開紀錄」,並要求考生選擇一個背離憲法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理解的答案
題目進一步詢問:「哪項措施最能呼應該學者對於法案審議過程的主張?」
若依題文,該學者強調的是「依據既有立法程序,落實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換言之,題目實際上是在考立法程序中「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
依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憲法法庭指出,立法程序中的公開透明,應涵蓋整個審議過程,而非僅止於結果的公布。憲法法庭並明確強調,立法過程的公開,是民主問責與人民參與立法不可或缺的前提。
對於長期關注公共議題與憲政發展的公民教師而言,這項判決的重要性,理應並不陌生。
然而,題目中被設定為正確答案的選項卻是:
(D)遵守議事規則並充分溝通,且審議後刊登於公報。
這與憲法法庭的立場正好相反。
此一選項實際上將立法正當程序理解為「審議完成後」的事後公開,與憲法法庭對於程序公開性的要求,存在明顯落差。從命題邏輯來看,出題者彷彿主張,透明與公開僅發生在審議結束之後,而非立法進行之中。
這等於在教學生:只要過程照規則進行,最後才公布結果,就可視為程序正當。
這並非中性的不同見解,而是直接背離現行憲法解釋。
當大考中心的命題方向,與憲法法庭對民主程序的理解產生張力時,最直接承受困惑的,正是第一線的公民教師與學生。
再退一步思考,即便勉強接受題目所設定的框架,這一題考的是立法「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然而,選項(D)所提及的「審議後刊登於公報」,所指涉的卻是審議完成後的事後處置。僅就題意本身而言,(D)即已與題幹不符,理應排除。
在此意義下,這一題事實上並不存在一個與題意相符的可選答案。
問題四:非選題退回到安全的條文背誦填空
最後,題目又轉而考「修法過程所衍生」的總統與行政院長之權力關係。第 40 題詢問的是:「行政院在憲法上的位階是什麼?」
如果我們推理的沒錯,整個題組隱含的背景,真正涉及的核心問題,乃是在非純總統制體制下,總統是否應接受國會的民主課責。這是一個關於民主責任設計與權力正當性來源的根本問題,本可成為適合高中生程度,且極為重要、也極具教學價值的公民教育教材與考題。
然而,第40題的處理方式,卻轉化為對憲法中行政院位階相關條文的背誦式填空。此一轉換錯失了引導學生思考實質民主責任的契機。其結果,並非培養判斷能力,而是在實質上將學生引導回到安全的對憲法條文機械記憶。
總結而言,這組題目真正的問題,不在於難度,也不在於鑑別力,而在於它以去脈絡、去判決、去現實的方式,重塑了一套與現行憲政秩序不一致的民主程序觀。題目一方面刻意遮掩關鍵的制度背景,迫使學生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推理;另一方面,卻在選項中內嵌一個背離憲法法庭對立法正當程序之明確要求的規範立場,而且還是正確答案。學生在考試中被引導選擇一個與憲法法庭對正當程序理解不一致的答案。
這樣的命題,不只是測驗學生是否理解民主制度,而是在無聲之中引導學生接受一種削弱民主問責、壓縮公共參與的立法觀。這不僅會使第一線教師與學生陷入困惑,更可能長遠地侵蝕學生對民主程序與憲法權威的理解。若大考中心真心以培養具備判斷能力的公民為目標,這樣的命題方式,實有必要嚴肅反省。
作者現於中央研究院從事民主政治研究,並於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政治哲學,長期參與公民教育相關教學與討論。此文關切的,不只是單一考題的好壞,而是基於學術研究與教學經驗,對大型考試命題可能回饋、形塑,甚至扭曲公民教育教學方向所抱持的制度性與公共性憂慮。
看更多思想坦克文章關於總統彈劾案之立法院公聽會的幾個憲法問題與回應台灣憲政的正當性危機
在 115 年學測社會考科中,第39–40題所構成的一組公民題組,呈現出一種值得關注的命題現象。該題組一方面涉及立法程序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牽動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憲政權力關係。然而,題文對關鍵制度背景的處理方式,卻使考生必須在高度去脈絡化的情況下作答,進而引發理解與規範上的疑慮。
題組的原題如下:
某學者撰文評論我國一項法案的修法過程,其評論內容摘述如下:「未來任何法案若涉及意見高度分歧,應依據既有立法程序的規範,落實法案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過程也衍生出總統和行政院長權力關係的討論。原因是在我國實際憲政運作下,總統確實掌握行政權,並非內閣制的虛位元首,但我國憲法對行政院的位階又有明確規定,以致中央政府行政權力的實際運作,和憲法規定未必一致。」請問:
39. 以下哪項措施最能呼應該學者對於法案審議過程的主張?
(A)各法案須先經由專家學者審查,以確保專業審議
(B)政黨黨團先進行黨團協商,並優先採納少數意見
(C)民間團體能透過遊說和請願方式,提出修法草案
(D)遵守議事規則並充分溝通,且審議後刊登於公報
40. 依據該學者的意見,我國憲法關於行政院位階的明確規定,其所指為何?請在答題卷作答表格中寫出該項規定的內容。(3分)
憲法明確規定行政院是 ___________(10字內)
這不是一個小瑕疵的考題,而是一組在命題思維、制度和規範層次上出現問題的題組。
問題一:掩飾題文脈絡,使學生陷入迷霧,不利於理解能力養成
我們乍讀題目時,感到相當困惑。題目突然引入一個不知要修哪一部法律、也未交代修法內容的「修正案」,卻同時衍生出憲政上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關係。
在如此高度去脈絡化的情況下,後者的憲政問題究竟如何與前文所指涉的立法院修法形成有意義的連結?對考生而言,這樣的題文銜接本身即足以造成實質困惑,並不利於學生理解能力的養成。
這樣的出題風格,與大考中心一再強調應提供充分脈絡、協助學生理解問題背景、以促進分析能力的命題理念,形成明顯落差。
反覆閱讀後(這是考生在考場中不可能擁有的時間與條件),我們大致可以推敲,該題的實際背景,是立法院擬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總統赴立法院接受質詢的相關爭議。由於總統在實務運作中掌握實質行政權,且其權力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存在重疊,立法院希望藉由修法,對總統進行更直接的監督。
否則,實在難以想像,還有什麼法律修正案,會在憲法層次同時牽動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關係,涉及總統的實權定位,以及其與行政院長職權之間的制度張力。
問題在於,題目刻意不點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不明言「總統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使這個關鍵背景成了《哈利波特》小說中的「不能說出名字的人」(He-Who-Must-Not-Be-Named)。
我們難以理解,為何題目必須如此遮掩前後脈絡,將一個本具高度憲政意涵與民主價值的問題,處理成考生只能在資訊斷裂的情況下作出片段式回應的題目。
問題二:將「立法正當程序」錯誤地設定為「有爭議時才需要遵守」
題文中的學者主張:
「未來任何法案若涉及意見高度分歧,應依據既有立法程序的規範,落實法案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
這段文字本身具有相當程度的誤導性。
在憲政民主國家,立法正當程序並非一種「例外條件」,也不是只有在「意見高度分歧」時才啟動,而是所有立法行為的基本前提。
立法院中任何立法或修法,無論是否存在高度爭議,都必須依循立法程序並符合正當程序。為何題文會暗示,只有「意見高度分歧」的法案,才特別需要遵循程序正當性?這是否反而引導學生誤以為,爭議不高的法案便可以不必嚴格遵守程序?
這對正在學習民主原理的高中生而言,是一個高度誤導的規範訊號。
問題三:將「立法正當程序」弱化為「審議後的公開紀錄」,並要求考生選擇一個背離憲法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理解的答案
題目進一步詢問:「哪項措施最能呼應該學者對於法案審議過程的主張?」
若依題文,該學者強調的是「依據既有立法程序,落實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換言之,題目實際上是在考立法程序中「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
依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憲法法庭指出,立法程序中的公開透明,應涵蓋整個審議過程,而非僅止於結果的公布。憲法法庭並明確強調,立法過程的公開,是民主問責與人民參與立法不可或缺的前提。
對於長期關注公共議題與憲政發展的公民教師而言,這項判決的重要性,理應並不陌生。
然而,題目中被設定為正確答案的選項卻是:
(D)遵守議事規則並充分溝通,且審議後刊登於公報。
這與憲法法庭的立場正好相反。
此一選項實際上將立法正當程序理解為「審議完成後」的事後公開,與憲法法庭對於程序公開性的要求,存在明顯落差。從命題邏輯來看,出題者彷彿主張,透明與公開僅發生在審議結束之後,而非立法進行之中。
這等於在教學生:只要過程照規則進行,最後才公布結果,就可視為程序正當。
這並非中性的不同見解,而是直接背離現行憲法解釋。
當大考中心的命題方向,與憲法法庭對民主程序的理解產生張力時,最直接承受困惑的,正是第一線的公民教師與學生。
再退一步思考,即便勉強接受題目所設定的框架,這一題考的是立法「審議過程」的正當程序;然而,選項(D)所提及的「審議後刊登於公報」,所指涉的卻是審議完成後的事後處置。僅就題意本身而言,(D)即已與題幹不符,理應排除。
在此意義下,這一題事實上並不存在一個與題意相符的可選答案。
問題四:非選題退回到安全的條文背誦填空
最後,題目又轉而考「修法過程所衍生」的總統與行政院長之權力關係。第 40 題詢問的是:「行政院在憲法上的位階是什麼?」
如果我們推理的沒錯,整個題組隱含的背景,真正涉及的核心問題,乃是在非純總統制體制下,總統是否應接受國會的民主課責。這是一個關於民主責任設計與權力正當性來源的根本問題,本可成為適合高中生程度,且極為重要、也極具教學價值的公民教育教材與考題。
然而,第40題的處理方式,卻轉化為對憲法中行政院位階相關條文的背誦式填空。此一轉換錯失了引導學生思考實質民主責任的契機。其結果,並非培養判斷能力,而是在實質上將學生引導回到安全的對憲法條文機械記憶。
總結而言,這組題目真正的問題,不在於難度,也不在於鑑別力,而在於它以去脈絡、去判決、去現實的方式,重塑了一套與現行憲政秩序不一致的民主程序觀。題目一方面刻意遮掩關鍵的制度背景,迫使學生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推理;另一方面,卻在選項中內嵌一個背離憲法法庭對立法正當程序之明確要求的規範立場,而且還是正確答案。學生在考試中被引導選擇一個與憲法法庭對正當程序理解不一致的答案。
這樣的命題,不只是測驗學生是否理解民主制度,而是在無聲之中引導學生接受一種削弱民主問責、壓縮公共參與的立法觀。這不僅會使第一線教師與學生陷入困惑,更可能長遠地侵蝕學生對民主程序與憲法權威的理解。若大考中心真心以培養具備判斷能力的公民為目標,這樣的命題方式,實有必要嚴肅反省。
作者現於中央研究院從事民主政治研究,並於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政治哲學,長期參與公民教育相關教學與討論。此文關切的,不只是單一考題的好壞,而是基於學術研究與教學經驗,對大型考試命題可能回饋、形塑,甚至扭曲公民教育教學方向所抱持的制度性與公共性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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