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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狼師手肘揉女童胸辯時間短 強制猥褻判處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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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狼師手肘揉女童胸辯時間短 強制猥褻判處3年8月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一名擔任國小四年級學生導師的男子,從2016年9月起,經常對班上女學生趁訂正作業、日記的機會,用手捏女童臉頰,同時用手肘放置在女童胸部上揉動、碰觸,法院認為被告犯加重強制猥褻罪事證明確,判處3年8個月徒刑,被告狼師不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駁回狼師的上訴。

檢警調查,被告擔任花蓮縣某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導師,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女童,竟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2016年9月開學起,至2019年6月間,在班級教室內,多次趁訂正作業、日記機會,利用女童年幼對於性事尚屬懵懂無知,思考力、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均不如成年人而不敢反抗導師的狀態,以一隻手捏女童臉頰,同時把手肘放置在胸部上碰、蹭其胸部。

女童感覺不舒服但害怕,一直隱忍到六年級發現也有其他女同學有遇到一樣狀況,告訴社工後男師在2019年底遭檢警調查,男師辯稱碰觸時間僅有1、2秒,不是故意,但也向法官坦承有用手捏女童臉頰,也好奇女童在發育期,才想去碰到胸部。辯護人也以時間僅有短暫性、偷襲性的表徵,只是趁女童不及防備,應只構成性騷擾罪。

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基於滿足性慾的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一切行為而言。被告自承碰觸女童胸部時,心情有一點愉悅,有成功興奮的感覺等,足認被告以手肘放置在女童胸部上持續揉動行為,其目的確係在滿足其個人慾念,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顯見被告所為係屬猥褻行為甚明,至碰觸、搓揉的具體時間、長短不是重點。

依據多名證人、事證,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國小導師,竟為逞個人私慾,利用學童及其家長對於被告信任,藉機以強制猥褻行為滿足自己性慾,嚴重戕害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又引起學生及家長恐慌與對教職人員之不信任,所生危害誠屬甚鉅,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自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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