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法院竟然挺詐團2/史上第1件!蓋台行騙「免罰錢」 法院自家人辣嗆「行政機關被架空」
[FTNN新聞網]記者吳政峰/調查報導
郭姓詐團份子利用俗稱「偽基站」的「假基地台」(IMSI-catcher),蓋台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刑事局循線逮人後,分別移送地檢署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查處,NCC認定全案情節重大,開罰400萬元,未料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分以「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上一行為」等理由,撤銷NCC的罰單,引發司法界熱議。2名行政法院法官私下向FTNN坦言,法院撤銷NCC的罰單「不合理」、「不利打詐」,曾任法官的執業律師張道周也認為,本案的詐騙與蓋台應屬兩個行為,NCC的裁罰絕對沒有問題!
據查,郭姓男子(郭男)在中國搭上一個跨國詐團,返台後立刻開車載著偽基站,埋伏在台北市特定捷運站附近,模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兩大電信龍頭的訊號,攔截民眾手機號碼,再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犯案時間長達2個月。郭男落網後,刑事部分遭台南高分院依據《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判處2年8個月徒刑;行政部分遭NCC根據《電信管理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開罰400萬元,創下首例。NCC認定,郭男明顯影響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秩序,嚴重侵害合法使用者使用權益,同時傷害民眾對公眾電信網路安全的信賴感,落網後又避重就輕,態度實不可取。
面對NCC的重罰,郭男興訟辯稱,自己已經賠償部分被害人,犯後態度難能可貴,並強調「一行為不二罰」,他已被刑事處罰,就不應再被行政罰鍰,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雙雙採信郭男主張,認定他架設偽基站是詐騙犯罪行為一部分,應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即如果刑事法院已經判決有罪,NCC就不能處以罰鍰,日前判決撤銷400萬元罰單,郭男確定免罰。
對此,「張道周律師事務所」主律師持張道周指出,《刑法》的加重詐欺罪處罰的是電信詐騙行為,《電信管理法》處罰的是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的行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侵害的法益也有別,因此,郭男架設偽基站蓋台影響電信用戶的動作,與之後訛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的犯行,應屬兩個行為,兩者間並沒有「刑事優先」原則適用的問題,NCC在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另依職權啟動行政裁罰,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張道周舉例,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2年間酒後無照騎車,且未戴安全帽,被警察開罰「未依規定戴安全帽」500元、「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9,000元,酒駕另行移送刑事偵辦,判刑2個月,「無照、酒駕、未戴安全帽,雖然都發生在同一次的騎車行為上,但規範保護目的各有不同,規範上是數個行為,因此即便酒駕被判刑,他(施姓男子)仍得繳交另外兩張行政罰單。」
一名行政法院法官私下表示,郭男未經許可擅自架設偽基站,干擾合法業者的無線電頻率,在架設與發射訊號時就已違反《電信管理法》,落入行政管制的違章既遂行為,至於後端傳送釣魚簡訊、騙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盜刷等行為,則又再進入刑事處罰的範圍,並不會因為之後另犯下詐欺,就可以吸收前階段干擾電信秩序的行為,兩者管制目的有異,因此本案法院撤銷NCC罰單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另一名行政法院法官則說明,「一行為不二罰」指的是「質」的加重,不能罰兩次或應「先刑事後行政」,例如酒駕如果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行政裁罰12萬元,若濃度往上升達每公升0.25毫克,則改依較重的《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簡言之,呼氣值破0.25時因為已用較重的刑罰處理,就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
該名法官表示,本案干擾的是無線電頻率、頻譜分配、合法業者與手機用戶的權利,郭男在架設偽基站時就已違規,NCC裁罰目的是為了進行電信行政管制;郭男後來積極利用偽基站發送釣魚簡訊、騙取信用卡資料,則屬刑事詐騙行為,不會因為又犯了一個詐欺罪,就吸收了干擾電信的責任,兩個目的完全不同,「NCC要達到的是行政體系的管理措施,刑事法院處理的是郭男犯下詐欺罪應受到的處罰,規範不同,不可能透過判刑,即可達到控管擅架偽基站的宗旨,本案應屬兩行為,NCC裁罰無誤。」他舉例,無照駕車撞傷人,除了要對駕駛處以無照的罰鍰,還可追訴傷害罪責,兩者並不互斥。
「除了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簡訊,另又收錢幫忙候選人發送選舉簡訊、幫企業發送廣告簡訊,做無本生意荷包賺飽飽,難道被抓之後只需負擔詐欺刑責,其餘盆滿缽滿獲利都可繼續保留,不用處罰?」該法官進一步示警,如果本案見解成為通說,不只不利打詐,未來許多原應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將可能遭到架空蒸發,成為無人可管的地帶。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FTNN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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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詐團份子利用俗稱「偽基站」的「假基地台」(IMSI-catcher),蓋台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刑事局循線逮人後,分別移送地檢署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查處,NCC認定全案情節重大,開罰400萬元,未料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分以「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上一行為」等理由,撤銷NCC的罰單,引發司法界熱議。2名行政法院法官私下向FTNN坦言,法院撤銷NCC的罰單「不合理」、「不利打詐」,曾任法官的執業律師張道周也認為,本案的詐騙與蓋台應屬兩個行為,NCC的裁罰絕對沒有問題!
據查,郭姓男子(郭男)在中國搭上一個跨國詐團,返台後立刻開車載著偽基站,埋伏在台北市特定捷運站附近,模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兩大電信龍頭的訊號,攔截民眾手機號碼,再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犯案時間長達2個月。郭男落網後,刑事部分遭台南高分院依據《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判處2年8個月徒刑;行政部分遭NCC根據《電信管理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開罰400萬元,創下首例。NCC認定,郭男明顯影響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秩序,嚴重侵害合法使用者使用權益,同時傷害民眾對公眾電信網路安全的信賴感,落網後又避重就輕,態度實不可取。
面對NCC的重罰,郭男興訟辯稱,自己已經賠償部分被害人,犯後態度難能可貴,並強調「一行為不二罰」,他已被刑事處罰,就不應再被行政罰鍰,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雙雙採信郭男主張,認定他架設偽基站是詐騙犯罪行為一部分,應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即如果刑事法院已經判決有罪,NCC就不能處以罰鍰,日前判決撤銷400萬元罰單,郭男確定免罰。
對此,「張道周律師事務所」主律師持張道周指出,《刑法》的加重詐欺罪處罰的是電信詐騙行為,《電信管理法》處罰的是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的行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侵害的法益也有別,因此,郭男架設偽基站蓋台影響電信用戶的動作,與之後訛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的犯行,應屬兩個行為,兩者間並沒有「刑事優先」原則適用的問題,NCC在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另依職權啟動行政裁罰,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張道周舉例,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2年間酒後無照騎車,且未戴安全帽,被警察開罰「未依規定戴安全帽」500元、「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9,000元,酒駕另行移送刑事偵辦,判刑2個月,「無照、酒駕、未戴安全帽,雖然都發生在同一次的騎車行為上,但規範保護目的各有不同,規範上是數個行為,因此即便酒駕被判刑,他(施姓男子)仍得繳交另外兩張行政罰單。」
一名行政法院法官私下表示,郭男未經許可擅自架設偽基站,干擾合法業者的無線電頻率,在架設與發射訊號時就已違反《電信管理法》,落入行政管制的違章既遂行為,至於後端傳送釣魚簡訊、騙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盜刷等行為,則又再進入刑事處罰的範圍,並不會因為之後另犯下詐欺,就可以吸收前階段干擾電信秩序的行為,兩者管制目的有異,因此本案法院撤銷NCC罰單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另一名行政法院法官則說明,「一行為不二罰」指的是「質」的加重,不能罰兩次或應「先刑事後行政」,例如酒駕如果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行政裁罰12萬元,若濃度往上升達每公升0.25毫克,則改依較重的《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簡言之,呼氣值破0.25時因為已用較重的刑罰處理,就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
該名法官表示,本案干擾的是無線電頻率、頻譜分配、合法業者與手機用戶的權利,郭男在架設偽基站時就已違規,NCC裁罰目的是為了進行電信行政管制;郭男後來積極利用偽基站發送釣魚簡訊、騙取信用卡資料,則屬刑事詐騙行為,不會因為又犯了一個詐欺罪,就吸收了干擾電信的責任,兩個目的完全不同,「NCC要達到的是行政體系的管理措施,刑事法院處理的是郭男犯下詐欺罪應受到的處罰,規範不同,不可能透過判刑,即可達到控管擅架偽基站的宗旨,本案應屬兩行為,NCC裁罰無誤。」他舉例,無照駕車撞傷人,除了要對駕駛處以無照的罰鍰,還可追訴傷害罪責,兩者並不互斥。
「除了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簡訊,另又收錢幫忙候選人發送選舉簡訊、幫企業發送廣告簡訊,做無本生意荷包賺飽飽,難道被抓之後只需負擔詐欺刑責,其餘盆滿缽滿獲利都可繼續保留,不用處罰?」該法官進一步示警,如果本案見解成為通說,不只不利打詐,未來許多原應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將可能遭到架空蒸發,成為無人可管的地帶。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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