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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林姿妙名號 詐6500萬 宜縣府前專員10案判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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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林姿妙名號 詐6500萬 宜縣府前專員10案判73年
宜蘭縣政府前專員許智信被控打著縣長林姿妙祕書名號詐騙17人,共得款6500萬元,其中7案先前已被依詐欺罪判刑2年6月定讞並發監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0日將其餘10案依貪汙罪各量處7年2月至7年10月徒刑,總計刑期73年2月,尚未定應執行刑,褫奪公權5年,並追徵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起訴指出,許智信為宜蘭縣政府聘任的公共造產基金「雇用專員」,後來支援縣長室,擔任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對外聲稱自己是縣長林姿妙祕書、助理、駐區專員,利用綜理業務的職務機會,自民國110年6月至112年9月間,先誆稱可投資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詐騙10人,又於113年1月至9月間陸續詐騙7人。許因積欠高利貸,112年9月底曠職失聯,被害人紛紛報警,許最後在台北車站落網遭收押。

一審宜蘭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7罪,判處許應執行12年徒刑。許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貪汙罪不成立,改依17個《刑法》詐欺罪,各判7月至1年10月徒刑,應執行4年10月,並追徵沒收65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其中7個詐欺罪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定讞,高院114年10月裁定此7個詐欺罪定應執行2年6月徒刑,許入監服刑;而許所涉另10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所認定不構成貪汙罪的理由不完備,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檢察官論告時,強調許男利用縣府頭銜和職務上機會,向被害人詐取財物,犯罪所得高達6500萬元,敗壞公務員形象,侵害國家法益甚巨,犯罪情節嚴重,請求從重量刑。高院更一審昨依許涉10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決,總計刑期7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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