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花蓮校長出差偷吃女同事 隔天傳訊騷擾下場曝光
花蓮縣一名伍姓國小前校長因與縣政府一名已婚女同事在出差期間發生性關係,並於事後傳送具性暗示的訊息,引發性騷擾爭議,遭懲戒法院判處「降壹級改敘」,仍得依法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伍男是某國小校長,當日和女同事前往國立某大學參加會議,會後兩人與其他同仁一同聚餐飲酒,原本預計返回主辦單位安排的訓練中心休息,卻因叫車定位錯誤,被司機載往不明地點。
司機隨後以「順路載客」為由,將兩人留在路旁。此時伍男並未另行安排返程或聯繫其他同仁,而是直接帶著女同事入住汽車旅館,兩人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一同退房。而後伍男隔日中午又透過LINE聯繫對方,邀約外出。
女同事以需照顧孩子為由婉拒後,伍男卻傳送「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等帶有性暗示的訊息,令對方感到不適,並明確回應要求停止此類話題,事後更向調查人員表示對該言語「感到噁心」。伍男在審理過程中辯稱,雙方在旅館內的性行為屬於合意,且事後仍有通話往來,並非惡意騷擾。然而懲戒法院檢視完整通訊紀錄後認定,女同事已清楚表達拒絕繼續互動,伍男仍持續傳送性暗示內容,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中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要件。
判決亦特別指出,伍男曾擔任國小校長,並兼任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理應對性別界線與職場倫理有更高自覺,卻涉入婚外關係並出現性騷擾行為,社會觀感不佳。事發後,花蓮縣政府已於去年4月將伍男解聘校長職務,改任教師兼行政工作,並記過兩次。但監察院認為原處分不足以反映其行為嚴重性,遂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合議庭認定,伍男身為教育體系主管人員,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要求之謹慎義務,對公務員整體形象與政府信譽造成負面影響。即便其在程序中承認部分過失,仍須依法懲處,最終裁定降壹級改敘,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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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隨後以「順路載客」為由,將兩人留在路旁。此時伍男並未另行安排返程或聯繫其他同仁,而是直接帶著女同事入住汽車旅館,兩人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一同退房。而後伍男隔日中午又透過LINE聯繫對方,邀約外出。
女同事以需照顧孩子為由婉拒後,伍男卻傳送「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等帶有性暗示的訊息,令對方感到不適,並明確回應要求停止此類話題,事後更向調查人員表示對該言語「感到噁心」。伍男在審理過程中辯稱,雙方在旅館內的性行為屬於合意,且事後仍有通話往來,並非惡意騷擾。然而懲戒法院檢視完整通訊紀錄後認定,女同事已清楚表達拒絕繼續互動,伍男仍持續傳送性暗示內容,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中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要件。
判決亦特別指出,伍男曾擔任國小校長,並兼任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理應對性別界線與職場倫理有更高自覺,卻涉入婚外關係並出現性騷擾行為,社會觀感不佳。事發後,花蓮縣政府已於去年4月將伍男解聘校長職務,改任教師兼行政工作,並記過兩次。但監察院認為原處分不足以反映其行為嚴重性,遂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合議庭認定,伍男身為教育體系主管人員,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要求之謹慎義務,對公務員整體形象與政府信譽造成負面影響。即便其在程序中承認部分過失,仍須依法懲處,最終裁定降壹級改敘,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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