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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斷網」到「護網」:教育部新政的務實與未竟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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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斷網」到「護網」:教育部新政的務實與未竟之功
林知衡/自由業者

教育部於30日召開「當兒少遇上短影音」記者會,針對跟風挑戰、注意力碎片化及潛在資安隱患等風險,宣布啟動校園網路防護新制。參酌國際兒少保護趨勢,並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兒少權益保障法》,針對TikTok、小紅書、微信等六款具高度資安風險應用程式,台灣在公務設備、臺灣學術網路(TANet)及iTaiwan無線熱點範圍內採行「不提供連線服務」之管理措施。教育部稱此舉旨在落實兒少保護,並同步攜手衛福部推動「四大支持措施」,涵蓋媒體素養教育、家長數位工具包及心理健康資源,協助學子建立數位韌性,營造更安心的學習環境。

在寒假到來的時間節點上,若將教育部此次針對校園網路環境的規範,置於數位治理的脈絡下審視,會發現這既非一刀切的限制,亦非放任不管,是在權衡資訊安全、教育價值與言論自由後,在現有法律與政治侷限下所邁出的務實一步。

面對域外社群媒體監管這道全球性的治理難題,各國政策正處於一種互為實驗場的動態參照中。從美國早期各州發布的行政命令與州法,到聯邦層級《TikTok法案》的強制剝離談判,乃至澳洲近期雷厲風行的社群媒體年齡禁令,無不涉及安全和自由間的艱難權衡。置身這股國際浪潮,教育部此次的新政選擇了一條汲取美國經驗、在地化調整的務實路徑。

細究政策內容,可發現其揉合了「資安」與「未成年保護」兩大治理維度,其內容實質與美國佛羅里達州 2023 年通過的兩部法案高度近似。

資安方面,教育部的作法首先吸納了 SB 258(公務設備禁用應用程式法案) 的機制,該法授權佛州管理服務部(DMS)制定受關注軟體清單,並要求公立機構與大學移除公務設備上的相關軟體及限制連線,這與教育部此次依據數發部高資安風險App清單進行限制存取的路徑,可謂如出一轍。

在保護未成年人的面向,新政則呼應了 HB 379(K-12 校園科技使用法案) 的網路安全條款,HB 379 不僅禁止社群媒體存取,更針對 TikTok 進行了特別且明確的禁止規定,並要求學生了解社群媒體可能帶來的傷害。

新政在限制連結的防護邏輯上呼應了HB 379 法案的同時,不止步於技術限制,重在支援系統和數位韌性。

不同於佛州法案採取限制學生個人設備,本次教育部新政選擇保留了個人設備的彈性,更用教育支援來填補技術管制的缺口。教育部與衛福部聯手布建的四大支持措施,從「不迷小紅書」的素養教材、擴大戶外教育經費,到衛福部的「心快活」心理健康平台,試圖用真實生活的樂趣與專業諮商,來對抗演算法的成癮機制。

更關鍵的是,新政深刻意識到家庭才是數位防線的最後一哩路,沒有像澳洲社群媒體禁令一般繞過家庭直接從政府到兒少,透過推廣家長守護數位工具包,政府增加家長管理時間與過濾內容的技術能力,讓兒少不只是被動地被保護,而是能主動具備辨識風險、自我調節的「數位免疫力」。

面對教育部的新規中限制指定的App存取或侵害「學術自由」或「言論自由」的疑慮,參照2023年美國的Coalition for Independent Technology Research v. Abbott案,新政在法理上具備堅實的防禦空間。

在這起發生於 2023年的訴訟中,由哥倫比亞大學「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代表的德州教授們,控告州長限制校園 Wi-Fi 連線 TikTok 的行政命令(後作為SB 1893法案編入德州州法)違憲。原告主張此舉阻礙了關於「演算法偏見」與「虛假訊息」的學術研究,且構成內容審查。然而,聯邦法官 Robert Pitman 駁回了原告的訴訟,其判決邏輯為台灣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憲法座標:

首先,限制的是「工具」,而非「言論」。州法案並未禁止教授研究或討論TikTok,僅是不準使用州政府提供的設備與網路來執行這些行為,不能強迫政府必須開放其內部網路給被認定為高風險的軟體使用。

其次,政府資產管理權的優位性,公務電腦與學術網路屬於「政府財產」而非完全開放的「公共論壇」。政府作為資產管理者,有權拒絕為存在資安疑慮的軟體提供免費的傳輸管道。

最後是存在替代管道。禁令只封了公家路,沒斷私人路,教授與學生仍可切換至個人的 4G/5G 行動數據上網。正因為替代資訊交流管道依然暢通,法案被視為對言論自由的「合理負擔」而非「違憲剝奪」。

依據此標準,台灣教育部針對 TANet 的管制屬於內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規範——它基於資安風險管理,而非針對觀點審查,這符合中度審查標準,即為了推進重要的政府利益(資安)且未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本次教育部新政似乎也汲取了月前內政部以「不配合打詐」為由停止解析、限制接取小紅書一年的教訓,當時的決策因缺乏明確法源依據且限制全體國民存取,被法界質疑於法無據也有違比例原則。相比之下,教育部此次精準將管制範圍限縮於公務與學術網域,避開了對一般公民權利的無差別限制,在手段上更符合比例原則。

儘管教育部此次新政在合憲性與務實性上均展現了平衡感,成功跨出了監管域外平台的重要一步,但若以追求卓越的數位治理標準檢視,本案仍有「未竟之功」亟待補強。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德州 SB 1893 (Coalition for Independent Technology Research v. Abbott案的訴訟對象)與佛州 SB 258 /HB 379法案,其條文中仍明文保留了例外條款,允許基於學術研究等目的或者經家長/教師同意的豁免機制,儘管其適用範圍被詬病過於狹隘。

當學術網路限制特定平台存取,針對這些平台上假訊息傳播、演算法等主題研究的學者/學生將面臨僅能依賴個人設備/網路的窘境,在研究中無異於自我設限,阻礙了知己知彼的研究量能。

本次教育部以美為師,後人發也可先人至,展現更細緻的治理高度。未來教育部可考慮建立一套研究白名單制度,允許有具體需求的學者/學生在隔離的「數位沙盒」環境下申請使用權限,維護資安保護兒少的同時也減少對於研究便利的妨礙。

抽象來看,不管是月前內政部的禁令還是本次教育部的新政,都是礙於立法院朝野結構下的行政補位,非公用設備、已成年國民和非(數發部)指定平台落在本次新政覆蓋範圍之外,長遠來看,台灣仍需追求如同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般,建立一套數位平台透明化、可審計、可問責的完整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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