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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數學老師戀上女學生 接吻、舔胸付108萬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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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數學老師戀上女學生 接吻、舔胸付108萬換緩刑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某國中1名數學老師,2024年開始和一名國三少女交往,並在同年6月,先後2次在車內和少女接吻,並解開上衣扣子、掀開內衣,親吻、舔舐少女胸部,猥褻得逞,少女母親得知後氣炸提告。老師審理時坦承犯行,除賠償少女父母90萬元,並捐18萬給社福機構,台中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刑5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該名國中數學老師2023年擔任某國三少女的數學老師,卻和她發生師生戀,2024年6月12日下午5點多,將車開到南屯區一處停車格內,未違反少女意願,伸舌頭親吻少女嘴唇,並解開少女上衣扣子、掀開內衣,親吻、舔舐少女胸部,以此方式猥褻得逞。

接著,同年月18日下午2點多,該名數學老師開車載少女到秀泰生活台中文心店看電影,先在電影院撫摸少女大腿,看完電影回到車上,又在車上伸舌頭親吻少女嘴唇,並解開少女上衣扣子、掀開內衣,親吻、舔舐少女胸部,並伸手進褲管,撫摸少女下體,以此方式猥褻得逞。

該名老師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百貨停車場監視器、路口畫面,師生間對話紀錄可佐證。少女則坦承,自己從2024年2月初開始和數學老師交往,不想要那麼快,不過對他的行為沒有覺得不高興或害怕,僅覺得這些猥褻行為是男女朋友間的親密互動。

台中地院認為,男子當時和少女是師生關係,本應善盡教導責任,他也明知少女對於性行為方面智識、自主能力未成熟,卻為滿足私慾對其猥褻,影響少女身心。

不過審酌該名數學老師已經和少女的父母達成調解,並賠償90萬元,且捐款18萬元給社福機構,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各判他3月、3月,應執行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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