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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工研院公告請於115年5月26日前完成更換「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能源分級標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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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賣家您好: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來函公告請於115年5月26日前,完成更換「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能源分級標示圖,請賣家配合辦理,以符合能源管理法規定。
一、經濟部於 114 年 5 月 27 日公告修正「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六點附圖一。(相關公告內文及附檔,可詳參經濟部能源署官網)
二、本院受經濟部能源署委託執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管理業務,自前述公告日起,已將「空氣清淨機」及「電鍋」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並供下載使用。
三、另依第十三點修正規定所述能源標示圖更換時程,爰請「空氣清淨機」及「電鍋」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義務廠商、實體通路或電商通路等業者,應於 115 年 5 月 26 日前,國內各通路所陳列或銷售的產品,全面完成更新為「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敬請重視並即予遵行,以避免受行政裁罰。
四、依「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本院將不定期派員赴市場檢查,若查獲不符規定情形,將依法辦理。
五、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可逕洽下列聯絡窗口: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管理: 楊小姐或謝小姐 / 電話 (02)87728082 分機 591 或 595;
網站系統: 林小姐 / 電話 (03)5912545。
📌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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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賣家您好: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來函公告請於115年5月26日前,完成更換「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能源分級標示圖,請賣家配合辦理,以符合能源管理法規定。
一、經濟部於 114 年 5 月 27 日公告修正「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六點附圖一。(相關公告內文及附檔,可詳參經濟部能源署官網)
二、本院受經濟部能源署委託執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管理業務,自前述公告日起,已將「空氣清淨機」及「電鍋」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並供下載使用。
三、另依第十三點修正規定所述能源標示圖更換時程,爰請「空氣清淨機」及「電鍋」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義務廠商、實體通路或電商通路等業者,應於 115 年 5 月 26 日前,國內各通路所陳列或銷售的產品,全面完成更新為「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敬請重視並即予遵行,以避免受行政裁罰。
四、依「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本院將不定期派員赴市場檢查,若查獲不符規定情形,將依法辦理。
五、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可逕洽下列聯絡窗口: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管理: 楊小姐或謝小姐 / 電話 (02)87728082 分機 591 或 595;
網站系統: 林小姐 / 電話 (03)5912545。
📌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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